男方家庭为女方装修房屋花费十多万分手后钱还 | |
发表时间:2022-05-26 22:24 阅读次数: | |
梁某(男)与祝某(女)自2015年始恋爱,在双方父母同意下于2020年初置办婚房准备结婚。祝某此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位于郴州某处的房屋,因此,祝某提出以此为婚房,梁某家庭则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购买家具、家电。同年3月11日,祝某收房。梁某父亲梁某强于次日开始安排房屋装修事宜,独自雇请装修人员、购买装修材料并支付了所有装修费用。 与此同时,梁某与祝某因工作和生活产生矛盾,最终于同年7月分手。梁某强随之停止装修该房屋,案涉房屋未装修完毕。因双方婚约未果,梁某强找祝某协商装修补偿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经鉴定,案涉房屋装饰装修的市场价值为19万余元。祝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按过错比例承担装修折价款。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与祝某恋爱5年,祝某提出以其现房作为婚房,男方父亲梁某强自愿出资装修房屋的行为应认定是以祝某与其子梁某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装修款可认定为具有彩礼性质的财产。梁某与祝某终止恋爱关系、婚约无果,故彩礼应予返还。 梁某强虽尽心尽力负责装修事宜,但结婚的男女双方对装修存在个人喜好因素,梁某强并无证据证实其在装修期间对装修预算和风格征求了祝某的意见,对此要求祝某完全按其自行决定建材材质、装修风格等所花费的装修款及费用支付折价款,有失公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装修折价款酌情调整,由梁某强自行承担涉案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10%,祝某承担90%为宜,判决祝某支付梁某强装修折价款17万余元。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本案纠纷是婚约无果后要求返还彩礼这一社会现象的缩影,具有牵涉双方父母和两个家庭情感、利益的特殊性。在此呼吁现代青年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弘扬婚姻新风,让彩礼的意义回归于“礼”,也呼吁当代父母在子女婚恋过程中应当尊重子女选择,不过分干预,扮演好长辈角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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